龙岩上杭法院对一起在国道上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碰撞狗后翻车致乘车人死亡,死者家属一审要求狗主人按照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进行赔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不适用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原、被告均不承担事故责任。判决被告范某补偿原告损失2.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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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25日12时许,原告王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载着妻子邱某由通贤往才溪方向行驶,途经事故路段时,遇被告范某饲养的狗突然从路右往路左横过,原告王某所驾摩托车因速度快避让不及碰撞狗后翻车,造成原告王某受伤、邱某死亡、狗被撞死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上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属意外交通事故,王某、邱某及范某均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经调解无法达成赔偿协议。为此,原告诉至上杭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国道上行驶,车速快,未尽注意义务,caljvvwm遇突发情况处置不当,造成机动车失控倒地致邱某颅脑严重损伤死亡,邱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乘车时未戴安全头盔。而被告饲养的狗突然蹿出,是引发意外事故的起因,但车碰撞狗致翻车并不是狗积极主动的攻击行为,因此,本案不适用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中的狗虽然是被告饲养,但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目前并无农村禁止养狗的规定,发生事故的地点也是开放的国道。